實名舉報答復期限:行政機關不能當面答復的,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行政單位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訴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