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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舉報回復時間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實名舉報答復期限:行政機關不能當面答復的,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行政單位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訴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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