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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實體原則和法律不可變更原則之間也存在壹些矛盾?

並不矛盾。關於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請見上文的答復。

實體法遵循舊的,程序法遵循新的原則是指:納稅行為或事實發生後,有關稅收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喪失的稅收實體法發生變化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對該行為或事實適用發生時的稅法規定,即應當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稅務機關在適用稅收征收程序或履行稅收債權債務時,不問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期間,在征管程序上適用新法。

比如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申報繳納期限為4個月;2008年6月65438+10月1後,所得稅稅率為25%,申報繳納期限由4個月改為5個月。200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因為是去年的事,程序法從新改,實體法從舊改。計算所得稅時,稅率為33%,報告期為5個月。因為稅率屬於實體法的內容,而納稅期限是程序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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