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習律師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實習生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生學習和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三)指導實習生學習和掌握律師執業規則;
(四)指導實習生開展律師基本技能培訓;
(五)對實習生的實習表現進行監督,定期記錄和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實習結束時,對實習生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以及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評價。"
3.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指導律師應當與實習律師壹同出庭,對實習律師進行執業基本技能培訓。所以見習律師可以和師傅壹起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