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法規依據:1)《律師法》第十三條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國防行業。2)《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2010修訂)》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教唆、縱容實習生有下列行為:
(壹)單獨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簽訂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對外出具法律文件;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或仲裁庭辯護或代表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進行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