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或實習協議。由於實習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自然不屬於勞動法的管理範疇。實習協議是勞動合同,屬於民法的管理範疇。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不能作為勞動爭議處理,而是作為民事糾紛處理。需要註意的是,有爭議的證據壹定要保留,學校要給實習生壹些幫助,維護他們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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