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受訓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並賠償下列各項: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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