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未取得酒類生產、批發、零售許可證從事酒類生產、銷售的,由當地酒類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並沒收違法所得。其生產、經銷的酒類產品,由指定的糖煙酒公司按固定價格收購,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屬無證生產的,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二)屬於無證批發的,處以非法批發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屬於無證零售的,處以非法零售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沒有銷售,就沒有業務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