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的培訓,並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發現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和不規範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的情況告知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涉嫌違法違紀的,依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