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生態環境部應當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汙染物排放協調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和分配方案。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和分配方案,將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分配給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