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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處市場活禽屠宰行為的依據

法律分析:堅決依法禁止和取締野生動物交易。嚴厲打擊非法獵捕行為,隔離野生動物飼養繁殖場所,禁止傳播、轉運、販賣野生動物。全市農貿市場、農村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場所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域內的市場內非法從事活禽經營的,在封閉期間從事活禽經營的,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無照經營查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市場開辦者處以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活禽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在我市限制區域內從事生鮮家禽經營的經營戶,只能從中南活禽批發市場集中屠宰點進貨和銷售,不得自行設置活禽屠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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