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域內的市場內非法從事活禽經營的,在封閉期間從事活禽經營的,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無照經營查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市場開辦者處以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活禽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在我市限制區域內從事生鮮家禽經營的經營戶,只能從中南活禽批發市場集中屠宰點進貨和銷售,不得自行設置活禽屠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