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局承擔工商行政管理的原有職責,包括:
1.轄區內個體私營經濟的登記管理。2.綜合消費品市場管理。3.根據營口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執法權限。4.負責轄區內各類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下企業的登記註冊、日常監督管理和年檢。5.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規和違法經營行為。6.接受消費者投訴。7.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管的職責。8.
承擔上級賦予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的行政許可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