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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撤銷了縣公安局不予立案的決定。縣公安局還是不立案怎麽辦?

如果市公安局已經撤銷縣公安局不立案決定,縣公安局仍拒絕立案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縣公安局申請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妳可以在收到縣公安局不予立案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縣公安局申請復議。復議期間申請復議的,不立案決定可以暫緩執行。

2.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如果妳認為縣公安局不立案決定有問題,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妳的情況,請求上級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3.尋求法律援助: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咨詢和申請法律援助,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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