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13號)第15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壹)移動、拆除或者損壞管道設施和為保護管道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誌、標牌;(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取土、挖塘、修渠、建養殖池、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散裝物料、采石、建房、建大棚、建牲畜棚、修建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區域外50米範圍內爆破、開山和修建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四)在埋設管道設施上方的人行道上行駛或者在地面管道設施或者架空管道設施上行走的巡邏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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