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不驗收投入使用的規定,是承包人部分免除質量責任,發包人對除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擅自使用的質量問題負責,自工程移交占有之日起視為實際竣工日期。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六十壹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799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