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如果得到親友和群眾的認可,或者有關組織證明明確表明養父母與養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即使沒有經過法律程序,也應當按收養關系處理。因此,對事實收養關系是否成立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親友或者鄰居的證言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出具的長期共同生活證明。這些證據也可以證明事實收養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