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我國法律和政策對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有不同的態度和看法。我國承認1994 2月1之前的事實婚姻,但1994之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事實婚姻不被承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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