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不得報考兼職律師。
根據《律師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所以作為事業單位,不能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參加公務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簡稱。代表享受公務員待遇,壹般屬於事業編制身份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