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權查詢員工的婚姻狀況,但用人單位可以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外,根據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隱瞞勞動者的真實婚姻狀況,會擾亂用人單位的正常人事安排,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造成額外成本。因此,員工隱瞞真實婚姻狀況的行為涉嫌欺詐,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