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八條,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壹般妳說的不會被認為是非法證據。因為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看老公手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