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二十七條體檢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執行。體檢應當在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成後,主任醫師應當對體檢結果進行審核並簽字,醫療機構應當加蓋其公章。招錄機關或報考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進行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