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前國家、省市對事業單位無薪休假的處理既沒有政策法規,也沒有規範的操作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試行聘任制意見的通知》規定“受聘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所以現在事業單位不能停薪留職。
第三,停薪留職的期限。以往簽訂無薪協議時,壹般會明確期限及相關事項,並按協議執行。目前,各機關事業單位已不能再辦理或繼續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停薪留職的原職工將全部復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申請辭職(退職),按規定辦理辭職(退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