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
第三十條擬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方可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壹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該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有的地方有要求:如果主辦者不能被任命為其自負盈虧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建議樓主查詢當地事業單位的編制或者事業單位的登記機關。目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還沒有對相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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