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現有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有四種:和解、調解(庭外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前三種在國外可稱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和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上述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各有特點,其解決糾紛的功能不同,適用的依據和成本也不同。和解屬於私力救濟,結果壹般能讓雙方滿意,但以當事人同意為條件;調解壹般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成功與否往往與當事人之間的讓步以及調解人對雙方的影響密切相關;仲裁更適合專業性較強的民事糾紛,涉及商業秘密或當事人不希望糾紛的解決公開,但其適用與糾紛的性質和當事人訴諸仲裁的意願有關;民事訴訟可以滿足那些想查明事實和法律的當事人的要求,但它要耗費當事人雙方和國家相當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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