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