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壹百七十壹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滿,買受人未表明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購買。
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