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七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不出庭的具體原因。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十七條經人民法院許可,以書面證言形式作證的證人,應當簽署保證書;利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