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法院的判決是有壹定依據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以家庭為單位承包,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征是以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的,所有家庭成員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都有經營權,不隸屬於某個人。也就是說,這個家庭承包人的實際報酬不屬於個人財產,應該歸家庭所有,所以不能通過繼承糾紛解決。
但是既然妳作為家庭成員有財產,妳也應該有壹些家庭承包人的實際賠償,所以我覺得這應該是壹個財產糾紛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