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應以當事人自願為原則。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有權不調解,所以不會去法院調解。如果妳已經給律師特別授權(授權承認,放棄,改變主張,代表妳調解等。),可以由律師代表當事人直接參與調解,當事人自己可以不去。代理律師簽署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通知我去法院協調。如果我去不了,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法院會在開庭前再次安排調解。無法安排調解的,我會通知開庭,依法審理。然後我會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他們不同意調解,我會依法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