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據壹般都加蓋財務章。收據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也是法律憑證。但壹般情況下,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當期款項,收據收付的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等事項,只能作為收取當期款項的憑證。收款收據雖然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效力不強,所以很多單位只認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壹般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格、期限、履行的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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