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與憲法沖突。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壹切法律、法規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會因為違憲而無效。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說明普通法律和憲法收容教育在本質上是不正當的。
2.在實踐中,建立這壹制度的初衷並沒有達到。庇護矯正的目標是矯正,“使其改掉惡習。”然而,接受教育的矯正目標在實踐中幾乎完全失敗了。
當人能矯正成功時,很難有客觀的標準,只能依靠矯正者的主觀臆斷。任何修正都是強制性的。如果不考慮行為人的行為,以矯正的名義任意進行處罰,那麽這種實體性的處罰權根本就是不受制約的權力,很容易導致權力的退化和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