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子女斷絕關系,經與收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本人的同意。收養關系解除後,被收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相關法律權利和義務隨之消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4條
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