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