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認領。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產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行政案件扣押物品的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扣押的物品返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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