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移動通信業務的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六)停止使用通信服務的,應當在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內註銷通信服務。”這說明,作為電信業務用戶,如果不再需要使用手機號碼的通信業務,應當在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內註銷號碼,否則可能面臨相關責任和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公平誠信,自願協商,平等安全,有利於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這說明,作為合同關系,電話號碼的使用也應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和自願協商的原則。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內註銷,以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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