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壹條,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