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