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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不尊重法律。

公訴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服判決的,有權抗訴。自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服判決的,有直接上訴的權利。不尊重法律會給受害者帶來二次傷害。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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