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條規定了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和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
授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相關法律的意見;如果需要繼續授權,可以提出有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