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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廣告的內容沒有履行,算不算違約?

法律分析:不兌現銷售廣告的內容屬於違約行為,應視為要約,而買賣合同的訂立則視為買受人對出賣人要約的承諾。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即使合同中沒有明確訂立描述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壹方違反內容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壹種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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