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