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數據整合不足:數字化檢察需要大量的數據支撐,但目前存在數據整合不足的問題。由於數據來源廣泛,數據質量參差不齊,數據標準不統壹,難以整合數據,滿足數字化檢察的需求。
2.技術應用不深:數字化檢察需要先進的技術手段,但目前存在技術應用不深的問題。在數據處理、數據挖掘、人工智能等方面,技術的應用還處於初級階段,難以充分發揮數字化檢察的優勢。
3.法律監督能力不足:數字化檢察的目的是加強法律監督能力,但目前存在法律監督能力不足的問題。在數字時代,如何結合數字技術提高法律監督能力,需要進壹步的探索和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