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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

雙倍工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支付雙倍工資壹般不超過11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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