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的打人,要麽屬於刑法的調整,要麽屬於行政法上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兩者都是對公民人身、身體權益的非法侵害,不能用委托的法律概念。
妳說的委托,其實是壹個想象中的概念,實際上並不存在。這種“委托”,其實可以理解為對他人違法或犯罪的壹種挑釁或故意縱容。有點像A想打B,但是他不想先打,所以他挑釁B攻擊自己,然後A再打B。a還以為自己是正當防衛,其實是假想防衛,沒有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