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因此,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協議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保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