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相情感障礙的情況下,如果符合以下規定,法律允許結婚:1。雙方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都是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願;(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