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處(科)受理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同意復印或復制病歷的相關手續。病案科(室)應根據醫務科(處)的意見提供相關病歷資料,復印或復制的內容應嚴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執行。病案科(室)管理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印或復制的病案材料送到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和醫院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復印或復制。發生醫療糾紛時,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記錄、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或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