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工病假工資的法律法規規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病假為由克扣職工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者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其他人。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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