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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丟失賠償

在醫療事故糾紛醫院丟失病歷,需要賠償。當事人丟失、塗改、偽造、隱匿、毀棄、搶奪病歷資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系不清,或者有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醫療糾紛中,當事人起訴後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由醫院舉證。其中,病歷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如果在醫院丟失了證據,不能證明自己有過錯,要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醫療事故的等級;(二)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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