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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風險代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

以下情況不允許風險代理:1,婚姻繼承案件;2.請求給付贍養費、工傷賠償、撫養費、撫恤金的案件;3.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案件;4.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工資的案件。風險代理的壹般理解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少付代理費或者不付,案件勝訴後,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法律文書確認的壹定比例的債權作為報酬。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悉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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