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壹)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
(四)當事人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無需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正當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銷拍賣傭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