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五十五條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國家財政性教育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列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經費應當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生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